为了提高该县大多数员工对工会组织建设的认识,并提高了县的工会干部的专业能力,县工会联合会将以“一个问题和一个答案”的形式采用工会组织建设的基本知识,以便每个人学习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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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改变截止日期的基层工会能否继续履行职责?其合法人员资格有效吗?
如果基层工会逾期,它将提出一系列问题:领导力组织可以继续履行其职责吗?合法人员资格是否有效?工会资产受法律保护吗?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关于这些问题的具体规定。从理论的角度分析了这一点。
(1)关于是否可以履行职责。定期系统是建造基层工会组织的重要系统。基层工会委员会由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基层工会委员会有权主持会议休会期间的工会工作。授权是为了截止日期,因此基层工会委员会应在授权时间内履行其职责。如果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按计划更改任期,则应遵循法定程序,基层工会应要求下一个级别的工会推迟任期,该任期通常不超过六个月。在以前一级批准的前工会推迟期间,基层工会委员会可能会继续履行其职责。
但是,如果在未经上一级工会的批准的情况下延长了任期,则主席,副主席和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无权在超过法定期限后履行其职责。从法律上讲,此时做出的决定无效。
(2)关于合法人员资格的问题。一旦基层工会得到了高级工会的建立和批准,它将获得法律地位。它可以申请工会协会的合法人身份,并根据“基层贸易工会的法规登记法规”的规定独立参加民事活动。尽管工会在基层工会中的领导机构已被高级工会的批准推迟,但工会领导力机构无权代表基层工会法律人士行使其权力,但它不会影响基层工会社区合法人员资格的有效性。工会的名称,住所,财产和资金仍然受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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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解除对外国雇员的候选资格限制?
全美工会联合会已经回答了外国工人是否可以加入我们的工会的问题。关于外国工人是否可以担任基层工会主席,全美工会联合会制定了不同的法规。这是一个深入的分析,可以促进读者正确理解和掌握它。
2007年2月12日,江苏贸易联合会组织部门提交了“在我们省一家外国企业工会主席建议的政策问题请求”向全美工人联合会的基层组织和建筑部。 2007年2月27日,全美工会联合会的前基层组织建筑部在“关于外国雇员是否可以担任基层工会主席”的回答中指出,我们认为,外国雇员不应担任基层工会主席,原因如下:中国工会在中国工会中是在中国工会的领导范围内的,其范围内的境内是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当中国工作以有效地维护其合法权利和利益时,他们可以加入工会组织,但外国雇员担任工会领导人,不利于党的领导层。员工很低。外国雇员的待遇远高于中国雇员。因此,外国雇员并不代表所有雇员作为工会主席。 3。由于语言障碍,文化背景的巨大差异以及活着的习俗,外国雇员作为工会主席不利于与员工的沟通。
2008年7月25日,第6条由全美工会联合会发布的企业工会主席(审判)(审判)的措施规定:“负责企业的行政人员(包括副行政职位)(包括副行政职位),合作伙伴及其近亲及其近亲,以及人类资源部门的负责人,不得为人工业委员会发挥作业。这是全美工会联合会的规范文件中的第一次,外国雇员不应担任企业工会主席的候选人。但是,这种限制性规定在理解不同地方的贸易工会方面有所不同。
2016年10月9日,《全美工会联合会》发布的“关于基层工会基层组织的选举的法规”第11条规定:“单位的主要行政人员,法律代表,合作伙伴及其亲密亲戚不得是工会委员会成员,常务委员会成员,董事长和候选人和副主席。该规定取消了对行政代理职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和外国雇员的限制。关于有关副行政职位和人力资源部负责人的问题,我们将回答下一个问题。在这里,我们仅解释取消对外国雇员限制的原因。
(1)平等原则。由于允许外国工人加入中国工会,因此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应等于中国成员的权利。如果对外国成员的权利施加限制,是否有任何怀疑歧视?
(2)政党领导。基层工会接受同一级别的党组织的双重领导,并在下一层面接受工会。如果外国资助企业的政党组织对领导力不方便,那么下一个级别的贸易工会可以完全领导贸易工会的下一个层面。
(3)民主选举。基层工会领导机构的成员由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民主选举。如果他们缺乏代表性并且无法与员工沟通,那么成员或成员代表就不可能被选举产生。
(4)基层水平的现实。如果由外国资助的企业都是外国雇员,并且被允许加入我们的工会,如果不允许外国成员担任工会主席,他们将面临无法组建工会的真正困境。
注意:解除对外国雇员的限制,并允许外国雇员作为基层工会领导组织的候选人资格,反映了系统中平等的原则。这并不意味着必须允许外国雇员担任基层工会主席。至于是否要成为候选人,这是一个理性的问题,基层工会或工会预备集团将由工会酌情考虑。是否可以当选为基层工会主席,这是由成员大会或成员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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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取消对副行政职位的候选人资格的限制和雇主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
关于基层工会领导力组织的候选人,这是一个高度关注的问题。 《工会法》第9条规定:“负责企业的主人的近亲不应被选为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的成员。”该规定限制了“一种人” - 负责企业的主要人的近亲。
2006年12月11日,第24条,第3款“有关企业贸易工会工作的法规”第四届全联盟联合会联合会联合会第四届执行委员会通过的第四届会议规定:“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合作伙伴及其亲密的近亲不应被选为企业委员会的工会委员会成员。”该规定限制了“三种类型的人” - 企业行政管理人,合作伙伴及其近亲。
On July 25, 2008, Article 6 of the "Measures for the Release of Chairman of the Enterprise Trade Union (Trial)" issued by the All-China Federation of Trade Unions stipulates: "Enterprise administrative heads (including administrative deputy positions), partners and their close relatives, heads of human resources departments, foreign employees shall not be candidates for chairman of the enterprise trade union."该规定限制了“五种类型的人” - 企业行政负责人(包括行政副主席),合作伙伴及其近亲,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以及外国雇员。
2016年10月9日通过的“基层贸易组织选举的法规”限制了“四种人” - 负责的主要行政人员,法律代表,合伙人及其近亲。对行政代理职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和外国雇员的候选人的限制已被取消。在这里,我们回答了为什么要取消对副行政职位的候选人的资格限制和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的问题。
我们认为,应根据我国家的法律制度,劳资关系的特征,工会组织的本质等进行全面考虑对候选人的限制范围。我们不仅必须遵守法治的精神,而且还要考虑基层的实际情况。
(1)关于副行政职位。从雇主类型的角度来看,它们被分为以下情况:首先,对于机构,公共机构和社会团体,副行政职位是公职人员,可以加入工会。他们不是该部门行政各方利益的主要代表,也没有足够的理由限制其权利。其次,对于公共企业,副行政职位可能是州公务员或专业经理。如果您是州公务员,则可以加入工会。他们不是单位管理员利益的主要代表,也没有足够的理由限制其权利。如果他们是专业经理,他们已经与雇主建立了民间关系,而不是劳资关系,他们不能加入工会,也无需限制他们。第三,对于非公共企业,私人非企业单位,个别经济组织和其他组织,副行政职位可以是合作伙伴,专业经理或普通工人。如果他们是合作伙伴或专业经理,他们将无法加入工会,也无需限制他们。如果他们是普通工人,他们将与雇主建立劳动关系,并通过工作成为副行政职务。他们不是该部门行政各方利益的主要代表,也没有足够的理由限制其权利。
(2)关于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无论哪种类型的雇主,人力资源部负责人都是中层经理。如果他们与雇主签订民事合同,并建立民间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他们将无法加入工会组织,并且自然不能成为工会委员会的成员,常务委员会成员,董事长兼该部门副主席。如果他们与雇主签订劳工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加入工会组织,那么他们不是雇主利益的主要代表,也没有足够的理由限制其权利。
基于上述分析,只要他们可以加入工会,副行政职位和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就应该像其他成员一样享有当选的权利。没有充分的理由,我们不应任意剥夺他们当选的权利。
注意:解除当选权的限制并不意味着必须当选为基层工会,常设成员,董事长和副主席的成员,而是他们有资格作为候选人。至于是否要当选,这将由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大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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